以案说法 | 投资数万购买“好项目”,“一本万利”终成空,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醒—— 警惕新型传销陷阱 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情回放】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传销活动也戴上“新面具”,以各种创新名目诱骗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22年1月,丹江口市市民王女士被朋友推荐加入“花生牧场”项目。该项目宣称,在 App中认购虚拟牛、羊等牲畜,每日可获得65元收益,一年后还能获得回购补贴。在投资数万元后,王女士发现 App突然无法登录,这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传销骗局。

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项目以“动态收益”“推荐奖”等为诱饵,将参与者分为11个层级。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发展人数越多收益越高。实际上,所谓的牲畜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骗局。

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贺雪松介绍,传销不以销售真实产品为目的,而是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网络,从下线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它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需要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二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三是存在明显的层级关系。

面对巧立名目的传销手段,市民该如何识别和防范呢?贺雪松建议,首先,要保持警惕,识别“消费返利”“动态收益”“原始股”“虚拟币”等惯用诱人词汇,提高识破传销话术的辨别力。其次,要理性看待高额收益,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一旦遇到推荐收益好、投资好的项目时,要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再次,面对凡是提出出钱并发展下线的投资要求,要提高警惕。最后,要克制贪念,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基本道理。此外,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传销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刘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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