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出台办法,将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打分”

云上十堰讯(十堰日报)通讯员 欧阳辉 报道:为全面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市政府出台《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主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部门监管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

《办法》明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优秀等次,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合格等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考评分数低于70分的。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分别交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和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平安建设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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