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民意!十堰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了

原标题:十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9月12日!

十堰政府网记者日前从市城管执法委获悉,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十堰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餐厨废弃物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在餐厨废弃物暂存、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不得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办法强调

1、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协作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定期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2、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实行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处罚办法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8月12日—9月1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23号

电子邮箱:3396850133@qq.com

联系电话:8692937 865224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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