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谭祥军 特约记者 欧阳昊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食药监局获悉,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十堰市农村小规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而进一步规范农村小规模学校食堂管理。
《办法》对就餐人数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和乡村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的食堂在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布局和设施、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供应、财务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教育部门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制定小规模学校食堂改造方案,改造食堂3年内达到B级标准,新建食堂按照B级标准规划设计;卫生计生部门要对食堂使用的饮用水水质进行重点监测;食药监部门要参与食堂改造方案的设计。
《办法》规定,校长作为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与学生同餐同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共同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师生员工对食堂规范管理、饭菜质量、价格、卫生等进行全面评价。农村小规模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将责任追究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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