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十堰男子补缴92万税款,还是被判了!

云上十堰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张勋 报道: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逃税罪案,被告人贺某因偷逃税款构成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8日,被告人贺某受案外人周某的委托,与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丁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家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丁家村以956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通过拍卖所得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方山路81号1幢8层楼房产。被告人贺某在此宗房屋买卖中,从中获得报酬2381400元,但未依法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5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2日,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张湾分局先后两次依法向被告人贺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55048元。被告人贺某收到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未缴纳应纳税款,涉嫌逃税罪。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贺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补缴全部税款755048元和滞纳金164750.96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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