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本月起十堰这五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大幅提高

秦楚网讯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李凯 报道:记者11日从十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作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0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500元/人/月,调整为53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500元/人/年(375元/人/月),调整为4980元/人/年(415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3840元/人/年(320元/人/月),调整为4320元/人/年(36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9600元/人/年(800元/人/月)调整为10800元/人/年(9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调整为7200元/人/年(60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9600元/人/年(800元/人/月)调整为10200元/人/年(85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调整为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5120元/人/年(126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2720元/人/年(1060元/人/月)。

据悉,此次调整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首次明确。

另外,此次调整的孤儿养育标准为:十堰市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200元/人/月,调整为1260元/人/月,福利机构(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920元/人/月,调整为2016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人/月,调整为106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600元/人/月,调整为1696元/人/月。

《通知》要求,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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