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八部门联合发布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未办工伤保险 企业不得施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荣奕 通讯员 黎玉芹

日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地税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十堰市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简称《意见》),新规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建设企业职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缴费比例为项目总造价的3‰。

建设企业有两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新规中的建设施工企业涵盖我市从事房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项目或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有效维护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该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费由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工程造价3‰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需要缴多少?按照《意见》规定,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而工程招标时,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社会保障部门以项目工程总造价3‰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3‰。

值得一提的是,在《意见》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剩余工程总造价×3‰;剩余工程总造价难以确认的,可参照实际剩余工期计算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3‰×(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此外,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以追加预算额追加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追加工伤保险费用=追加项目工程总造价×3‰。

按照规定,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交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为了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意见》对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设置了约束机制。

《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要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一次性领取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如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定为职业病的,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通过电话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应在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认定为工伤的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

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伤残工人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愿的基础上,实行一次性计发的支付方式。

此外,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新规从本月1日开始实施。”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给建设施工企业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人社部门开辟了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服务“绿色通道”,设立工伤保险专门服务窗口,明确专人,方便参保对象登记、申报、核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启动简易认定程序,尽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咨询电话:86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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