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一车主“好意同乘”出事故 遭搭乘人索赔3万元

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助人为乐”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减轻司机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的一天,温某夫妇一同外出购酒,因不知该售酒人的具体地址,途经熟人梁某家门口询问后,得知售酒地点难寻,好心的梁某便主动提出驾驶自己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无偿送温某夫妇前往购酒,后在回家途中,因梁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温某夫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温某夫妇因本次事故经济损失近3万元,要求梁某予以赔偿,但梁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温某夫妇遂将梁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温某夫妇受伤,梁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责,但该案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温某夫妇应当知道三轮载货摩托车不能载人,但未拒绝乘坐,具有一定过错。同时,梁某无偿搭载温某夫妇,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助人为乐的好意施惠行为,应当鼓励和提倡。因此,法院依法减轻了梁某的赔偿责任,判决梁某赔偿温某夫妇损失203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法律解读

关于“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既要考虑对于搭乘人所受损害的保护,也应考虑机动车驾驶人的“好意”而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给与一定的限制,尽可能平衡机动车驾驶人与搭乘人的利益冲突。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确立“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应成为处理“好意同乘”案件的基本归责原则。原则上,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对搭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气。

2、减轻责任。搭乘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人的民事责任。如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的缺陷等情形,仍拱乘其车辆,则构成了默示风险自负,如发生事故,则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3、公平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和搭乘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担民事责任。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查证后,认为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章行为,搭乘人也没有违章行为。在此情况下,搭乘人所受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两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公平原则对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

4、免除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发生意外事故。如因路况、天气不佳、紧急避险等不可归责于驾驶人的原因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致搭乘人损害的,应免除驾驶人的责任;二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如机动车驾驶人因与其他机动车或类似可归责于第三人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损害的,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应免除驾驶人的责任;三是完全因搭乘人的过错而发生事故。比如驾驶人在搭乘人上车时即提醒其要系好安全带,搭乘人自认为安全而没有系上安全带,结果在车辆紧急制动时导致其自己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搭乘人对意外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亦应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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