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15条措施对扬尘污染说“不” !最高罚10万

云上十堰讯 记者 徐正国 特约记者 闫晗 报道:昨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36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以35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我市将以15条防治硬措施对扬尘污染说“不”。

违反《条例》最高罚十万元

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共42条。

《条例》明确,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挖山体、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山体和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均在防治范围。

记者发现,《条例》规定了15条具体的防治措施。相关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轻则责令改正,重则面临上限十万元罚款,甚至停工整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亚青说,《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通过立法治理扬尘污染,对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有裨益。

15条硬措施治理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之一:裸露工地必须“穿衣戴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及时对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防治措施之二:施工单位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防治措施之三:监理单位也要监理扬尘。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防治措施之四:建筑垃圾形成后48小时内清运。《条例》规定,施工现场进行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工地出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形成后48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覆盖防尘网(布)。

防治措施之五:房屋建筑施工要装防尘网喷淋头。《条例》规定,房屋建筑施工除达到措施之四以外,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区域的,围挡(墙)高度不低于1.8米;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防尘网(布),拆除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防治措施之六:市政工程施工开挖之后应及时修复。市政工程施工实行分段开挖、分段回填。道路路面破损的,应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及时修复。

防治措施之七:工程拆除活动遇恶劣天气应停工。在工程拆除活动中,遇有风力达4级以上或者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拆除作业;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1个月以上的,使用防尘网(布)围挡建(构)筑物。

防治措施之八:装饰装修施工粉末状材料应密封存放。《条例》规定,装饰装修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随处丢弃。临时放置室外的应及时覆盖,堆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防治措施之九:物料不可乱堆乱放。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覆盖防尘网(布);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场,还应当在场地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等。

防治措施之十:预拌生产企业应建设密闭罩棚。《条例》规定,物料堆场要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覆盖防尘网(布)。

防治措施之十一:车辆运输要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在规定的场地倾倒。

防治措施之十二:道路保洁必须定期清扫冲洗。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2℃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按照相关规定洒水降尘或者冲洗、清扫等。

防治措施之十三:绿化作业种植土要及时覆盖。《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施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作业完成后,要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泥土等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要对种植土进行覆盖。

防治措施之十四:要全面进行矿产开采防尘。《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应当采取洒水、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尾矿区、排岩场应采取设置围档、覆盖防尘网(布)、复绿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之十五:裸露土地要进行绿化修复。城市建成区内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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