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杨洁 报道: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宣告缓刑的刘某,在缓刑期结束前,不仅不思悔改,居然又“任性”了一把,醉酒驾车时被民警查获,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近日,由茅箭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刘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00元的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2017年2月9日21时许,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十堰市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在此之前,被告人刘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00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官说法:
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请输入验证码